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70年发展回顾、演变逻辑与未来展望
摘 要: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战略性产业,形成的标志是农村改革初期以农业服务户为主的市场化服务主体大量生成。经过建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明确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几个阶段,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成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特征。这既是农业现代化规律的阶段性呈现,也有着特定的经济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形成了中国小农户兼业化、服务化、规模化三个分化方向,以及服务链接型、土地集中型相辅相成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格局。小农户将会贯穿中国农业现代化全程,决定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应该是中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重点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推动力量。要加快构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理论和政策层面,都把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张红宇认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由依附产业转向独立完整乃至成为战略性产业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是农业的根本出路,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历史上的第三次动能。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带动更多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围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相关研究已经展开,主要是对现状、模式的梳理和对问题、对策的分析,还有对农业生产效率、农户购买服务行为等的研究。总体上看,这些研究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过程和发展逻辑关注较少,难以从历史逻辑把握发展规律,判断未来空间,以便更好发挥其作用。本研究从梳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过程入手,利用拓展后的诱致性变迁理论分析其历史逻辑和演变规律,从而判断其历史定位和未来空间。
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脉络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源自农村改革以前就已经存在的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改革后国家推动建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使得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时间上继起的发展脉络。
(一)新中国成立后农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国家确立了以合作化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后,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服务体系。随着人民公社体建立,农业服务体系稳定下来,由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大队)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职能。在农村改革以前,国家对农业服务体系进行小幅调整。一是农产品统购统销和农资供应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协助农民发展供销合作社。1953年11月,中央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机关垄断了农副产品的收购流通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为了适应发展需要,1959年9月,中央提出在农村可以组织集市贸易,交易完成交售任务以外的剩余部分农副产品;1962年9月,中央提出当国家超过定额征购农产品时,由供销合作社用协商议价的方式同集体经济单位订立合同,取得农产品。二是农业产中环节作业服务体系。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国家建立了相应的作业服务体系。1952年5月,农业部决定试办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建立后,拖拉机站经营方式经历了多次调整,社队经营成为主要形式。同时,国家鼓励人民公社发展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集体经济和副业经济,采取社办社有社营、直属队、社有社营队管、国家和公社合营等四种形式。三是农技推广和植保防疫服务体系。国家逐步建立专业经济技术部门,满足农业生产的技术需求。1952年中央同意建立新式农具推广站和技术指导站。1956年1月,中央提出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站。1957年10月,中央要求各地建立种子管理机构。1962年9月,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科学的试验研究工作,整顿、充实和提高种子站、技术推广站和畜牧兽医站工作。1971年12月,国务院要求每县设立农具研究所。四是农业生产资金信贷服务体系。起初,供销合作社为农民、农业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提供贷款。1952年,中央提出“有计划地建立信贷部和信用合作社”。1953年12月,中央要求推广和改进信用小组、信用合作社或供销社信用部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形式。1955年10月,中央要求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1逐步增加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建设投资贷款。
到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时,在农村已经建立了覆盖全面的农业服务体系。人民公社内部设置了畜牧兽医站、农田建设专业队、水利电力设施等专管机构(人员)、农机站(队)、农业科学技术站(组、小组、员)、社队企业、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店、信用合作社等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职能。
(二)农村改革过程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农村改革启动后,中央同步推动农业服务体系改革,提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社会化服务”概念。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概念。199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要建立“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在农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推动下,市场化服务主体和服务业务大量生成,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逐步成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一是农技推广服务市场化迅速发展。改革之初,农技研究和推广服务组织得到迅速恢复和加强,并确立了以市场化手段提供农技推广服务的改革方向。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各地“通过技术承包制,建立科技示范户、技术服务公司、生产科技联合体、科技普及协会等等”。以各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为骨干、多元服务主体为补充的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为解决农技推广部门职能弱化问题,国家于1993年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于1995年组建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二是农产品流通、农资供应主体多元化稳步发展。中央部署放松农产品流通和农资供应的改革。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允许农产品多渠道直线流通;1987年中央明确“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城乡集贸市场完全放开,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建立起来,收购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零售市场等多层次农产品市场迅速发展。三是农业生产性服务合作经济迅速发展。改革之初,国家主要通过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弥补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缺口。但集体经济组织弱化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政策上便鼓励农民和其他市场主体开展联合合作。在政策推动下,以技术服务和产销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农民技术协会、股份合作或专业合作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四是农业服务户、涉农服务公司等市场化主体迅速兴起。政策上逐步放开对农户、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限制。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发展各种服务性专业户。农业服务户和专业服务户大量形成,到1984年底全国有农机专业户93万多户,专业修理户3万多户。[7]农机户成为农机作业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2000年,农机作业服务收入达到1656.1亿元,其中农户收入1533.47亿元,农机服务户有2714.73万户。[8]农户参与的服务范围迅速拓展到农技推广服务、农产品购销和农资供应服务等。同时,与农业产业化配套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也迅速兴起,成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切入点和重要形式。此外,多种形式的农业金融服务得到初步发展。1987年中央提出发展多样化的资金融通形式,对农村出现的民间自由借贷,集资入股和试办发行股票、债券,合作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等给予肯定。
(三)21世纪以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迅速发展和创新
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形势的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公共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经营性服务项目走向市场的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培育新动能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加快发展‘一站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引领支撑作用”。
在上述政策推动之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一是公益性服务体系不断探索实现形式。如鼓励涉农事业单位和部分公益性机构转型成龙头企业或服务公司;探索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支持形式,引导经营性服务主体提供公益性服务;整合涉农服务机构资源,搭建区域综合服务平台。二是各类市场化服务主体竞相发展。国家推动建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主要农产品购销完全放开。工商企业进入农资经营领域。农民经纪人、农资零售店、农机服务户等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农村发展带头人。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纷纷成立服务公司或集聚相关服务主体。供销合作社、邮政系统、国有粮食企业等借助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新焕发生机。三是新型服务主体加速涌现。如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品牌创建、设计服务的专业公司,提供资质评审、产品认证、质量检测服务的专业机构,提供法律、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提供营销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会展节庆平台,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等。涉农平台经济迅速兴起,为现代要素进入农业和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提供了载体。四是多元配套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在各自领域健全服务网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业链融资、种植贷、农机贷等。服务“三农”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发展基金、租赁公司等发展势头强劲。农业保险体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各地还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担保或帮助参加保险等。
(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时间和演变脉络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识别标准,一是要有相当数量的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二是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要成为这部分经营主体的收入来源。整体上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于家庭承包制改革初期,但主要是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和农资购销流通等简单初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分业务看,随着农户卷入社会分工的程度加深,不断有新的服务业务和服务主体产生,补充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内容,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近年来才迅速兴起。可以预见,随着农业分工的持续深化,会有更多市场化服务业务和服务主体产生。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存在政府主导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向市场主导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产业演变的历史关系。一是农业服务体系演变过程中产业形成条件的孕育。政府建立的农业服务体系,为生产队提供了优化要素配置的有限机会,为农村改革后相应产业的形成准备了条件。这种在给定价格下相对自由的技术投入选择,与市场经济下的技术选择类似。二是农业服务体系的市场化过渡和市场化主体大量形成。从家庭承包制改革初期到明确提出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一段时间,基层服务机构的部分职工转型成为独立的市场服务主体,部分通过承包或折价得到社队集体资产的农户成为农业服务户。围绕部分服务业务形成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活动的集合体已经具备了产业的基本特征。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市场化服务的逐步替代和拓展。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也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从出现到形成产业的过程。市场化的服务业务和服务主体逐步取代政府主导的服务业务和服务主体。随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拓展延伸,其边界目前已基本覆盖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绝大部分。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和发展的逻辑分析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不是“凭空产生”,其发展路径与农村改革前的农业服务体系和农村改革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着天然联系。从理论上揭示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和发展的逻辑,对判断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历史作用和发展前景、明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逻辑:服务外包是相对成本更低的农业要素配置方式
理论上解释不同国家农业现代化道路差异的主要是速水佑次郎、弗农·拉坦等人构建的诱导发展模式理论。他们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要素供给主体及利益相关方,会动态响应要素相对价格和产品价格结构的变化,从而塑造了不同国家不同的农业现代化路径。中国和日本发展农业的资源禀赋相似,理应走向相似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但芦千文、吕之望等的研究表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的发展使得中国和日本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呈现明显的分化特征。这反映了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要素供给主体对不同农业要素配置方式的动态响应,与相应生产要素相对价格和产品价格结构变化的原理一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的形成和发展,说明购买服务的要素配置方式相对成本更低。
1. 不同农业要素配置方式的成本差异
农业要素市场不是完全的,农业要素的配置会产生成本。由农业要素使用方式、供给方式、交易方式组合构成的不同农业要素配置方式会显现出成本差异。农业要素配置方式有很多,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有投资自用、投资雇工和服务外包三种。三种农业要素配置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成本结构,适应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理论上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农业要素配置方式主要与经营规模相关。处在要素的规模经济要求范围内时选择投资自用模式,超过时选择投资雇工模式,尚未达到时选择服务外包模式。这不是绝对的,还会有几种模式混合或以租赁、合作等其他形式补充。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往往是多种农业要素配置方式并存互促,且经过长期演变形成一种农业要素配置形式为主。
2. 服务外包要素配置方式的成本优势
服务外包在中国农业要素配置方式中具有成本优势源于两方面经济逻辑:一是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形成的农户规模普遍很小,达不到绝大多数农业要素的规模经济要求。只要存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小农户的理性选择就是以服务外包配置农业要素。二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一直存在,使小农户购买服务具有经济性。农村改革以前的农业服务体系,农村改革以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市场化服务主体和服务业务的发展,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可接续、未间断的服务外包要素配置方式,从而诱导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要素供给主体较为普遍地选择服务外包。典型例证就是中国和日本农业机械化道路的分化,和中国农机作业服务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规律性特征;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购买农机作业服务是相对成本更低的农机要素配置方式。
(二)历史逻辑:供需缺口诱导市场化服务主体的形成
需求诱致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辩证关系是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与供给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需求方——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内容和方式,与供给方——农业服务主体的供给内容和方式在动态博弈中的相互匹配,使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业态。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分化演变特征,由农村改革初期较为同质的农户分化为兼业过程中的农户、规模扩大过程中的农户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也成为重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主体也是多种类型并存,既有农村改革前形成的服务主体,包括垄断型农业服务组织4和事业型农业服务组织;也有农村改革后形成的服务主体,包括农业服务户、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服务型合作社。这使得供需动态匹配推动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呈现多种发展模式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交替兴起的发展轨迹。需求诱致服务供给演变,是供需匹配的主导力量。小农户是农业服务主体的主要服务对象,其需求的演变特征决定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农业经营主体购买服务的决策,是基于现有服务供给选择相对成本更低的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供给结构对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影响也不应忽视。
从供需匹配的角度来看,市场化服务主体和服务业务的产生是受供需缺口的诱导。农村改革初期,已经形成的农业分工体系并没有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普及而消失,农户仍有购买服务的需求。但农业服务主体不能适应农户的需求内容和方式,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也随着市场化改革大量消失。这就造成了农户服务需求的缺口。同时,乡村集体服务组织资产设备向农户的转移,为农业服务户和其他服务主体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国家也只能在政策上通过引导市场化服务主体和服务业务的发展,来满足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迫切需求。这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农村改革初期形成的历史逻辑。
(三)现实逻辑:购买服务是小农户发展壮大的必然选项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使中国农业规模经营分化为两条路径,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和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两种农业规模经营形式,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是竞争性替代关系。在现实市场并不完全的条件下,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涉及如何激励服务主体提供最优服务的问题,存在农业劳动计量和监督难题。这使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理论效率要高于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但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却是当前中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其中蕴含着以下现实逻辑。
1. 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是启动农户分工分业的必要前提
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是农户分化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推动力。这是农户分工分业过程中理性选择的结果。传统农业社会中,村庄是封闭的经济社会系统,农户农业生产处于独立、分散状态,只能在农业内部实现要素配置。要实现分工经济和专业化经济的潜在效益,必须有一部分农户转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一部分农户转出土地并提供服务。随着村庄对外经济要素交流增多,农户卷入社会化分工的过程中,要将优质要素配置到非农领域,需要借助外部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农户会均衡购买服务和土地流转的比较收益,存在购买服务与土地流转同时并存、购买服务向土地流转缓慢过渡等情形。可见,分工一旦被启动,农户就会寻求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与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动态平衡。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持续存在,正是中国农户分工启动的决定性因素。这也使得小农户具有韧性,将在很长时期内是中国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
2. 土地流转不畅是促使农户购买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重要外力
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民流转土地的意愿不高。一是“安土重迁”的文化传统。少部分迁移进城的农村中老年群体依然想方设法留住土地。大部分农村中老年群体留守乡村,除非到必须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时候,才会选择将土地流转出去。二是土地附加的多重功能。多数农民工进入中老年后会返回村庄继续务农,把土地当作“兜底”保障。随着城乡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趋弱,但抑制土地流转的新因素会出现。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青年一代在城市稳定就业后,普遍把土地看作是具有增值空间的资产;务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很低时,有部分农户把务农看作健康生活方式。这两种趋势在未来会迅速增强。三是土地流转和集中机制不畅。近年来,农民流转土地迅速增多,是农民外出务工迅速增多带动的阶段性现象,老龄农民工返乡务农收回土地的可能性很大。近几年,土地流转面积增速已经开始明显下降。这些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的因素,正是促进农民购买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因素。农业生产性服务供给的存在为农户保留土地经营权提供了替代选择,使农民更好地在农业内外、城乡之间配置家庭要素资源。
3.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农户兼业化和规模化分化的必然结果
中国小农户的兼业化和规模化,需要以购买服务为支撑手段。首先,小农户在选择兼业经营或扩大规模时,采取直接投资并不是理性选择。中国绝大多数农户规模仅有几亩,还要细分为零碎的多块,就算购买了机械设备,如果不对外提供服务也会闲置浪费。通过统一作业扩大单一环节规模,基本上是提高效率的唯一途径。其次,农户兼业化过程中需要以购买服务实现资源要素非农化配置。农户兼业化是小农国家的普遍趋势。农户兼业化的过程,购买服务既是前提条件也是理性选择。随着兼业化深入,农户购买服务的环节逐步增多,直至将全部生产环节外包。第三,农户需要凭借购买服务破解扩大规模的要素制约。部分小农户在扩大规模的过程中,需要将不具有规模经济的作业环节外包,或在没有实力购买机械设备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替代。具有实力购买机械设备的农户,可以通过向其他农户提供作业服务,增加经营收入,缩短规模化进程。可见,农户兼业化和规模化,同时扩大了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诱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而降低了服务供给成本,使成长中的农户更愿意购买服务。
综上分析,将不同要素配置方式的成本差异纳入诱导发展模式理论框架后,有助于理解资源禀赋类似国家或地区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分化,也揭示了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形成与发展的逻辑。既因为多数农户保留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强烈、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也因为农户规模小到多数生产环节直接投资不经济,需要以购买服务方式节省投资、加快兼业化和规模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要素市场的日益完善,降低了购买服务的交易成本,恰好为农户购买服务提供了选择机会。这使得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成为当前中国多数农户的理性选择。
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既有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兼业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也有农业服务主体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种养。这说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能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阶段性、过渡性产业。事实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以小农户为主将贯穿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整个过程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基础是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将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持续存在。就算是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按照城镇化峰值70%—80%,人口峰值15亿人简单计算,中国仍有3亿以上人口生活在农村,将有几千万农户。假设耕地不再减少,户均耕地规模不足百亩甚至不足50亩。相比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的规模化经营水平,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后的农户规模水平仍属于“小农户”,在多数生产经营环节自己操作仍不具有经济性。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存在的情况下,购买服务仍然是具有比较优势的要素配置方式。中国小农户仍在兼业化深化过程中,会逐步释放更多的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实现农业现代化,意味着更高水平的专业化分工,也意味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更高水平的发展。
(二)需要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探索多种适度规模经营形式
以小农户为主的国家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是十分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农户兼业化、服务化、规模化的分化互为前提、相互促进。农户规模化的过程就是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升级的过程。农业生产性服务为农户兼业化和规模化提供了更有效的要素配置方式和现代要素导入渠道,也是他们发展壮大的有效路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过渡性和融合性,使其成为农业规模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不管是提高农户兼业化水平还是加快探索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都要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必然要求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成为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实现形式。未来很长一个时期,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着力点。
(三)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共同趋势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成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升级的重要依托和农业价值链增值的主要源泉,是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共同趋势。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同时,围绕农业产前和产后形成了发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达国家的国际大粮商、种业巨头、农机具和农资生产商等大多数已向综合服务商、产业服务商、平台服务商转型。这是他们占据农业产业发展制高点的关键支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已经是维系农业产业安全的战略性产业。目前,农业产前和产后服务正是中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薄弱环节,也是中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短板。这是中国农业产业在国际农业产业体系中的核心竞争力不强,价值增值能力和话语权不足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中国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性产业进行培育。
(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大国小农”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出路
诱导发展模式理论揭示出不同国家农业现代化结果收敛,原因是非农产业发展使不同国家农业发展的相对要素价格结构呈现收敛。这只是要素结构和效率表征的趋同,农业现代化的路径分化仍然存在。而且结果的趋同不一定就要求结果导向的发展战略趋同,要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设计适合自己的发展路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是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要素供给主体对不同要素配置方式成本差异的动态响应,是资源禀赋类似国家或地区发展基础和环境分化导致的结果。这种分化正好适应了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推动了小农户兼业化、规模化的分化方向。中国农业现代化更需要通过专业化分工来实现,而分工深化和专业化提升的过程就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拓展和升级的过程。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应该是中国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重点,更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实现形式和主要推动力量。
四、结论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逐步贯通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农业产业链全程,正向服务农业全产业链、支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转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既是农村改革背景下的强制性和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是农村要素市场逐渐完善背景下的市场筛选过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有效、更便捷的要素配置方式,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路径一旦形成,就会诱导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以相对成本更低的服务购买方式替代相对成本较高的服务购买方式。中国农业经营主体正沿着兼业化、规模化的分化方向,形成了小规模兼业农户为主,多元化规模经营主体加速发展的态势,匹配了多种不同的农业服务主体。小规模兼业农户一直是农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其需求内容和方式的演变决定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演变方向。与之相适应,农业服务户及农户型服务组织成为产中作业服务领域的主要服务主体。而且,小农户作为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将贯穿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全程,意味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已经成为引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新主导力量,但仍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短板[15]。要着眼于培育乡村产业振兴的示范引领产业,建立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通过补贴、财税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农业服务户、服务专业户发展,引导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经营主体拓展服务业务,鼓励和支持农村青年、返乡人才等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二是引导不同服务主体错位发展、分工协作、网络联结。注重发挥不同类型服务主体的比较优势,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和顺利升级。三是开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生成路径,形成农业服务链接型规模经营和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分工协作、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四是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引领带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提高薄弱服务环节发展水平,加速发展电商、品牌等高端农业生产性服务。五是深入推进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创新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结合形式。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公共服务资源的共享共用,搭建区域性的综合服务平台或产业链集成服务平台,建设与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利益链相互渗透融合的服务链。六是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政策纳入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着重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构建均衡协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双支柱”型政策架构,形成有利于各地探索多种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形式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