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文件
济财采〔2017〕15号 李学友 签发
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差旅费报销中的非异地范围
《通知》中的非异地范围,请各单位参照《济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济南市区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执行时间
《通知》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施行。鉴于采购人未在2017年部门预算中安排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出,对2017组织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照原渠道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政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7]27号)的相关规定支付。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单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山东省政府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7]27号)的要求,从2018年1月1日执行,各预算单位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并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编报时做好相关支出安排,按规定及时支付。
济南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