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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点击数:4349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9〕41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

保证金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对优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保证金退还等作出规定。但从近期我省有关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反馈情况看,仍有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存在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象。为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清理应退未退保证金,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梳理未退还保证金情况。各有关保证金执收单位要对目前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行全面梳理,并按附件要求进行分类汇总,对应退未退的保证金逐一列明原因和理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应退未退政府采购保证金汇总表,务必于2019年8月10日前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市汇总本级及下辖各县(市、区)情况后及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二、积极退还应退保证金。对应当及时退还的投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话、邮件或在“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告等形式通知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退还保证金工作不得晚于2019年8月30日。

三、妥善处理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规定及时处理。

四、切实加强供应商信用管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如实记录、留存证据,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我省政府采购诚信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投标保证金工作,认真督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相关工作,必要时应结合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按规定严肃查处。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5日


摘自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read.jsp?colcode=02&id=185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