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9‟48 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9 月 19 日第 29 期《问政山东》栏目反映了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问题。针对曝光问题,我们全面检视、深刻剖析,制定了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费用支付
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问题,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事关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政策执行水平。针对《问政山东》反映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评审专家费用支付作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纳入到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工作中,切实提高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 号)要求,规范评审专家费用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杜绝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发生。
二、深入排查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问题整改,近期,采购人要对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一是查找是否存在因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导致未按照标准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二是查找是否存在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的问题;三是查找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合理确定报酬规模并将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
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采购人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切实有效地进行整改。采购人的排查整改情况要于10 月 20 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于 10 月 30 日前汇总本市市县(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两级的整改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此次排查与整改,属于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采购人,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健全评价机制,畅通举报渠道
近期,省财政厅将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的专家评价功能,提高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价的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保密性,督促评审专家规范评审行为。将阶梯抽取概率等纳入评审专家激励措施,优先抽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评审专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再续聘。
要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依法处理上述举报事项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查实的违规评审专家,坚决清除出库,永不录用。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31-82669590、82669867。举报邮箱:zfcggg@yeah.net。
四、加强培训管理,提高专家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模式,切实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努力打造高素质专家队伍,维护良好的政府采购评审环境。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家培训,各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培训。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学习检测功能,在专家管理系统的题库中增加道德教育类问题,要求专家定期进行学习,对没有学习测试记录的,将通过暂停评审抽取等方式督促完成学习检测。
五、强化信息公开,建立长效机制
自 10 月 1 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 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见鲁财采„2017‟28号文件附件),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为保护评审专家个人隐私,支付表中“开户银行及账号”一栏在公开时应当隐去。
为切实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形成长效机制, 省财政厅决定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采购人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于采购人报送情况截止日后 15 日内,汇总本市市县(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两级的整改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2019 年 9 月24 日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4 日印发